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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7********,布依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某某。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孟某某系赵某某母亲)从巴多方向往苗二河方向行驶。19时07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平塘CO80苗巴线4公里+500米路段处时,由于赵某某操作不当,其所驾驶摩托车撞到道路右侧路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赵某某受伤,孟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认定为自首;妥善处理被害人安葬事宜,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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