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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沿六盘水市水城县青林乡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青林乡265县道30km+8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赵某、余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0.l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赵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已取得王某某家属及被害人余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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