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正式职业,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楼**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大型普通客车,沿G237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凤台县刘集镇高潮村海鸣宾馆T型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南横过道路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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