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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河南省宜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明光市****营业所专职理财经理,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实了和解协议的真实性;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4月22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值班律师、被不起诉人等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明光市****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街“国家电网”门口时,撞到前方同向行人鲍某某。鲍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效果不佳,其亲属放弃抢救并出院,后于2019年12月28日在家中死亡(殁年70岁)。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鲍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院记录、出院疾病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4.交通事故视频监控;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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