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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龙泉**村**室,现住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龙泉**村**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8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白色“炫威”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洞山路东淮村北门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经人行横道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帮忙将陈某乙抬上救护车,在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主动交代了事故发生情况。当日14时被害人陈某某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4月13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淮南市**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赵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于2020年5月26日已全部付清赔偿金343000万元,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对赵某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赵某某系初犯;肇事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对赵某某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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