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现住莱西市**镇驻地永凤超市内。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22时许,赵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西市老2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西市**街道**村**处,遇任某柱在前沿老209线路南侧徒步行走相撞,致任某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也已执行。被害人家属代表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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