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林场**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桂M****0中巴车从南丹往车河方向行驶,行至南丹县国道210线某处(车河镇某路段)时,为避让路坑越线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桂M****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查处。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到案之后,赵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与被害人家属马某某等人协商,赔偿599245.35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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