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7时4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超速驾驶辽B****9号小型客车沿庄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庄西线22km+300m路段时,忽视观察瞭望,与前方同向机动车道内推手推车的被害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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