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参与赌博,2019年12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湘******号轻型自卸货车装载完泥土后,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妇保巷阳光小区出发驶往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当其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妇保巷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许某某撞倒,导致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交警直属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因交通事故多发伤、创伤性休克和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调解笔录、安葬协议、收条、刑事和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协议等;

2、证人宋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走访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勘察指认图、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