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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道肇事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7时0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苏DE****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溧城镇泓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城小区路口右转弯时,与史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史某某死亡。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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