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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社区,住盐城市盐都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苏J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射阳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车辆右后角与水泥墙发生碰撞,水泥墙倒地时将被害人史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压倒,致被害人史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死亡。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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