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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刘台庄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冀C3****号微型普通货车,沿青乐线117公里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刘台庄村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与在非机动车道内推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郭某某及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浓度检测单等书证;证人证言李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实表现、抓获经过、事件单、受案登记、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凭证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无前科,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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