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街**楼**室,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街。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其妻子杨某某沿**路北幅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逆行至海口市秀英区**人行横道处,违反标志标线及道路交通信号灯左拐通过人行横道时,适遇事故对方赵某某驾驶琼Al****号轻型厢式货车(信号灯为绿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而至,致使琼A1****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上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右侧,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拨打110、120报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一直在现场并积极救助被害人杨某某,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跟随120急救车送其妻子杨某某去医院治疗。案子移交事故处理大队后被警方口头传唤到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能够主动、及时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事故对方赵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二是社会危险性较小。赵某某驾车致其妻子死亡,教训已足够惨痛,足以让其悔过、警醒,且家人对其表示谅解。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四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赵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付 茸
书 记 员:王一帆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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