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4日10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邵阳市双清区华祝路由南往北行驶时将在道路上通行的被害人陶某某撞倒,致陶某某重伤二次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8日死亡。
经鉴定:陶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1年2月8日,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陶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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