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街东口处时,与张玉兰在该路口自西向东横过公路时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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