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街东口处时,与张玉兰在该路口自西向东横过公路时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