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K****6辽K****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灯塔市沈营线45公里+500米弯路处向南右转弯时,超速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郑某某驾驶超载的辽K****9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弯路处左转弯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交通肇事的罪行供认不讳,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斤单、检斤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材料、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声明和承诺书等;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接受交警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