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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65********,汉族,初中毕业,**税务局税务员,住河南省巩义市**巷**号附**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赵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焦桐高速公路登封至巩义方向行驶至78公里+700米处时,与前方排队等待通行的刘某某驾驶的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后,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前方狄某某驾驶的晋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豫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陈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豫P*****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欧某甲、欧某乙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在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现双方均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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