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11月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介绍嫖客到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的卖淫窝点与卖淫女进行嫖娼,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上址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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