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张某某联系赵某甲为其货车购买车牌及行驶证,并支付费用400元。赵某甲遂通过小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以400元的价格为张某某购买了一副假车牌及假行驶证;2020年4月14日,赵某乙通过张某某联系赵某甲为其货车购买车牌及行驶证,并支付费用700元。赵某甲遂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以700元的价格为其购买了一副假车牌及—套假驶证;2020年4月15日,董某某因其货车环保不合格,遂通过张某某联系赵某,为其货车购买行驶证,并支付费用200元。赵某甲遂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以200元的价格为其购买了一套国五标准的假行驶证。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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