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居民区9排17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9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使其儿子王某某能够获取在郑州上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分配生名额,以16000元价格通过安某某(已判决)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案发时,民警从安某某处扣押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霞尚未领取的伪造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某某,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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