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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担任教练的福清市**驾校参与评定A级驾校,其中条件之一是驾校教练要有六年以上的驾龄。为了应付评级检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网络上以2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本身份信息为其本人、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10月9日、准驾车型为C1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驾驶证在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交通违章时被民警识破并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驾驶证原件;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关于赵某某驾驶证的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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