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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晋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吕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大厦**室,在经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期间,以帮助客户办理业务为由,私自伪造客户公司公章83枚(共计166面公章),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伙同石某某等人刻制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83枚、制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合同、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章印样及营业执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版权服务协议和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样及营业执照、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公章印样及营业执照、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材料、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样章图片;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蔡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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