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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90********,回族,大专文化,山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庄**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鹏、高长方,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5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季某某伙同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曹某等人在伪造贷款资料实施骗取贷款过程中,多次指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高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诚信工艺美术刻字店”伪造了广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共计十三家公司的十七枚印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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