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运营**,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为他人办理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出资并提供赵某甲的照片及身份信息,经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居间联络并传递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223-2016-******的结婚证一张,后赵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号楼**层**单元**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自己家中被西集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 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赵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询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有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白色手机卡一张、黑色Iphone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