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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属楼**单元**室。2013年8月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12日因伤害他人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通过违法小广告,联系制假证人员为其伪造了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巡防大队名为赵某某的警官证一本。2020年2月10日11时43分许,赵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冠病毒疫情交通管制期间,持伪造的人民警察证驾驶未悬挂牌照的黑色吉普车行至绥化市北林区**路口遇到执勤警察,谎称是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巡防大队民警并出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被执勤民警识破,当场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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