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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_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吕某某(已判刑)告知赵某某其能够办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后赵某某向吕某某提供了自己及其配偶霍某某、其姐姐赵某甲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吕某某通过制售假证人员伪造了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交给赵某某使用。

2017年10月21日,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吕某某诈骗案时主动供述了吕某某为其伪造军官证的犯罪事实,并将伪造的军官证上交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7月2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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