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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城镇居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2018年7月份,赵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妇幼保健院,遇见一未婚女子怀孕生子,其给该女子缴纳住院费用并用其妻子刘某某的信息登记住院,后该女子生产一男婴,被赵某某抱养并取名赵某甲,后赵某某冒用赵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的身份信息在河东区妇幼保健站给赵某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并用该出生医学证明给赵某甲落户。

本院认为,赵某某骗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上述行为,该出生医学证明是真实的,因此不属于伪造身份证件,其也未在该真实的出生证明上进行涂改等变造行为,也不属于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也不是买卖身份证件。因此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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