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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9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街**委**组,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7年8月23日因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6月4日因卖淫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秋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黄岛区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姓王的男青年(身份未查明,在逃)伪造一张假的身份证(赵某甲,身份证号码:2301291991********,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街**委**组),2018年8月21日在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珠海派出所办理从业人员登记,赵某某使用该假居民身份证登记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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