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王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接受委托开始至一审结束时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于 2013年1月16日成为夫妻关系,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将其名下农村信用社的两张“昆明市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编号:I IV 11******、 I II 09******)交由赵某某保管,2017 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存单拿到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分社将存单内的共计69444. 7元人民币取出用于日常生活使用,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夫妻关系破裂,离婚后被害人李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存单归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便到昆明市西山区**广场找人伪造了两张假的银行存单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两份昆明市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系伪造存单。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考虑到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利梅伪造存单的目的是为了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取出用于看病及生活开支;根据法院判决尚有年仅5岁的儿子需其抚养;同时其在昆有固定住处,被害人李某某也已对其进行了谅解,综上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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