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朋友丁某赠与获取1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在网络购买获取8000条公民信息,通过赠予向“杨姐”获取1000 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信息内容包括公民姓名、联系方式、房屋住址、房屋面积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系初犯,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且本案量刑在三年以下,系轻罪。故赵某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综合评判主观认识、客观行为、造成后果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