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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7********,白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阳市云岩区********号,无业,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该局于同日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朋友丁某赠与获取1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在网络购买获取8000条公民信息,通过赠予向“杨姐”获取1000 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信息内容包括公民姓名、联系方式、房屋住址、房屋面积等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系初犯,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且本案量刑在三年以下,系轻罪。故赵某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综合评判主观认识、客观行为、造成后果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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