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住河北省承德县**乡**村**组**号。被不起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29日、10月8日、12月22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10月22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9月7日、11月2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河北承德县**乡**村**组**号住处,通过QQ,从一名QQ叫“多情的蒲公英”处获取500份公民身份证信息,及1702042条淘宝支付宝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宝帐户,密码、手机号码、邮箱),赵某某通过网络,在“西宁街搜索”等网站下载、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2000余份,并将上述公民信息存放在个人百度网盘中(用户名:l女人有**,密码是:1314****)。赵某某获取公民信息后,将上述公民信息以3元人民币、5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卖给QQ名为:“奋斗”的买家,共计获利3200余元人民币。

经查:2017年5月11日至2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QQ从一QQ名为“多情的蒲公英”处获取500份公民身份证信息。同时,赵某某还从网站搜索、下载公民身份证信息约2000余份。赵某某在获取上述公民信息后,将其中600-800份公民身份证信息以3元人民币、5元人民币每份的价格出售给QQ为名“奋斗”的买家,赵某某以此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3200余元。

2017年5月24日,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并从其电脑中查获1702042条关于淘宝支付宝的公民个人信息。但上述17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来源未能查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