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6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褚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褚某某提供的含有贷款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拔打电话的方式,以能够提供贷款为由,骗取需要贷款的人交纳398元保证金,褚某某提供7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给赵某某,赵某某前后共计骗取保证金5142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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