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4251992********,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屯**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广场**号楼**号贵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向客户推销贷款获取提成,于2020年5月1日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份名单和电话,并将信息分发给其公司的业务员进行拨打推销电话。上述个人信息经过电子证物检查后共计有7474条。赵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474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赵某某为初犯、偶犯,获取的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为了合法经营,主观恶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