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58同城网站上寻找兼职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便产生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取利益的想法。2020年4月份,赵某某通过QQ搜索“加粉、个人信息、引流”等关键词加入若干QQ群并与QQ群内人员联系,以7角至1.2元不等的价格从一个QQ群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加价卖给其他QQ交流群内人员。赵某某在明知其获取及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卖。截至案发,赵某某共计非法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12000余条,获利5395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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