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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09月14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和2020年5月2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4月30日和6月29日分别重送此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公司于山西太原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等,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公司下设技术部、市场销售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其中,公司技术部大前端组负责人是赵某某,主要负责网贷APP台界面美化特效等;后端组负责人是刘某某,主要负责网贷APP数据库数据与网贷APP前端的数据的增、删、改和维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人事部负责人,负责人事的招聘等工作。

**公司通过开发APP软件等产品,并将APP销售给网贷贷款公司用于放贷。借款人通过上述APP申请借款时,在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后,网络放贷公司可通过**公司从第三方数据公司获取借款人的通话记录、滴滴出行轨迹信息、央行征信、支付宝记录等诸多公民个人信息,**公司针对不同的信息类型收取不同的数据费用。经鉴定,截止2019年9月份,**公司获取了1000余万个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司数据库中公民个人信息396.7605万条;公司违法所得2555.668916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市人民法院起诉。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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