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号**座**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开展房屋中介业务,向张某某(已判决)购买宁波印象外滩、悦澜湾、景瑞望府等小区业主信息,其中包括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楼号房号、面积、价格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相关截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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