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大荔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大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日18时至2019年1月19日19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轿车(白色**牌车,车牌号为陕E****3)途径**镇**村南,不慎将车翻进**路东边的坑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赶到现场后,二人在明知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虚构赵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报案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意欲骗取保险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发现二人的换驾行为而未获取保险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与赵某某预谋由赵某某顶替驾驶员,报险至保险公司,意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及时发现报案至公安机关而未得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王某某意图诈骗的保险数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故赵某某、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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