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镇**村**漾**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路**医院公交车站附近,拾得被害人陆某某遗失的市民卡,后至嘉善县**镇**村**大道**银行ATM机处,采用试密码的方式取走卡内余额人民币11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6800元及市民卡等物并发还被害人陆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后又退还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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