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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巷**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7月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9602********的信用卡,自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累计透支本金77589.71元,2018年10月2日停止还款。2018年10月开始,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上门送达催收通知书、登报的形式进行催收,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将预留住址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出售给他人,导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联系。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7月5日、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家属归还了所透支的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报案材料、还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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