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9********,汉族,中专文化,桦甸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在中国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长城万事达金卡信用卡,卡号:52574622********,透支额度为3万元,后增额至12万元。2020年3月27日,赵某某开始逾期偿还欠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经催收后,赵某某虽有数次还款,但均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度。截至2020年10月27日,赵某某共透支本金119011.32元,应收利息14049.15元,应收费用19868.95元,合计152929.42元。2020年12月24日,经与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1月0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使用卡号为52574622********的中国银行长城万事达金卡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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