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在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使用以李某某的身份证明骗领卡号为62597600********光大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本金人民币6184元。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光大银行归还人民币618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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