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通化县应急管理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吉林省通化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分别于2009年9月、2015年3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办理卡号为62828800********、62223100********二张信用卡,后持卡消费,截至2019年12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6622.5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银行透支款项。赵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投案自首,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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