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4〕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93********,小学文化,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乡**村**组)。2022年8月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侦办的周某某、林某某等人出售出入境证件一案中,周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编造虚假资料为他人办理赴澳门商务签注,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共计165人向周某某、林某某等人高价购买港澳通行证,鸡东县居民赵某某为其中一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旅游签注去澳门受次数限制、且疫情期间办理旅游签注不方便,赵某某为了方便往来澳门访友、购物、游玩,明知自己无商务活动不符合办理商务签注的条件,使用高价(5000元)通过不明身份的中介人员办理商务签注(备案单位:贵州**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并使用违规办理的商务签注,在2020年12月29日至11月12日期间往返澳门10次。案发后,2023年8月1日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调查说明、黑龙江省公安局《关于开展对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涉案人员协助调查的通知》、《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关于通报案件线索的函》、出入境记录查询、赵某某在境外住宿记录、消费记录、游玩拍照、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文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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