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将全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沭阳县公安局办理朱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过程中,故意虚报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的儿子郁某某的真实出生日期,包庇郁某某,致使郁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另查明,沭阳县公安局以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未予认定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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