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包庇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19时50分许,贾某某驾驶甘**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其妻赵某某及其子贾某甲,沿临洮县康家集乡对坡村道(翟湾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对坡村元嘴社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贾某乙相撞,致贾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离开现场并谎称赵某某驾驶车辆。经鉴定,贾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闭合性损伤引起颅内极重度颅脑损伤致生命中枢受损使呼吸、心跳受抑制而死亡。本起事故贾某某负全部责任,贾某乙无责任。

案件发生后,在临洮县公安局民警侦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贾某某已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仍谎称是其驾驶肇事车辆撞了贾某乙,为贾某某掩盖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