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现住都匀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

    辩护人罗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胡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以组织卖淫为目的,共谋在都匀开设卖淫场所,胡某邀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赵某某拒绝参与具体经营,但给予7万元资金帮助。该会所3月9日开始营业,4月4日在黔南州公安局统一部署下,龙里县公安局于23时许,在该会所查获正在卖淫嫖娼人员八名。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