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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70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至**路段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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