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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号,积石山县临大高速公路中铁**局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25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积石山县城东路丁字路口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将赵某某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

2020年1月1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4.38mg/100ml。

2020年3月11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赵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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