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8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面包车沿安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林公路流寺超限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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