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治市上党区,住长治市上党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其晋D****5#号丰田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淮海转盘至清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岳东大街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96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系初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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